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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问题



    我是2003年12月份进公司的,我的劳动合同续签到2014年12月31日,2012年我们北京销售公成立了四个分公司,北京销售公司为总公司,我就这样成了第三分公司的员工,我的劳动合同是跟北京销售公司签的(成立分公司后我的劳动合同没有任何变更),我在公司连继工作10年10个月了,今年合同到期后,我想跟公司签成无固定期限合同,请问我的无固定期限合同是跟总公司签,还是跟分公司签?若公司不跟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我能得到多少赔尝?我该怎样维权呢?

 

科华所于波律师解答:

    您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不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你双倍的工资。

    由于用人单位不同意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做法明显违法,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和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向你支付双倍的赔偿金,即二十一个月的工资。一般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声明】以上言论或解答纯属于个人意见,仅供参考。咨询人不得以本网站的解答作为主张权利的依据。

    (详情可咨询于波律师,电话:13241519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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