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内容:
本人生产年龄为25,为晚育年龄,单位给上了五险。休产假时间为2012年底和2013年初。单位只给了90天的产假。产假期间发了基本工资每月1900.共发了三个月的基本工资。老公的产假没有休息,可以转给我休息但是,我们单位不允许。这样在我报销津贴的时候,医药费+报了生育津贴+晚育津贴。2012年的单位的规章制度明确说明,产假期间支付员工基本工资,而不是代发基本工资,14年单位要求让我返还产假期间支付给我的三个月基本工资。
疑惑1,我该不该返还?
疑惑2,我的晚育假没有享受道该怎么办?
疑惑3,女职工产假法律规定到底多少天?有关条文?
科华所于波律师解答:
您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 天,其中产前休假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但是不排除个别省市及用人单位给予女职工超过上述期限的福利待遇。
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权利受到侵害时,女职工可采取下列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是向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监察部门申诉。二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应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之内。三是对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决定或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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