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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降低刑事司法的副作用

     前不久,韩国前总统卢武铉的自杀震动世界。作为刑法学者,我想:如果不是贵为前总统,人们会不会说他是畏罪自杀呢?其实,比起许多平民老百姓,他的待遇还是不错的,至少在审前调查阶段没被羁押。
  没被羁押尚且要承受如此大的压力,那些被羁押的人呢?索尔仁尼琴在《古拉格群岛》的第一章中写道?:“如果对你说:你被捕了――那么难道会有什么东西能在这场地震中保持屹然不动吗?……逮捕――这是瞬息间从一种状态到另一种状态的惊人的变动、转换。”
  从去年6月份起,我以兼职律师的身份,为一个涉嫌滥用职权罪的退休老太太担任辩护律师。在她被拘留和逮捕的近一年审前羁押中,我亲眼目睹了她的头发是如何变白的、心理是如何逐渐变得脆弱甚至病态的,也近距离感受到此事对她家人的打击,年迈的丈夫病倒在床上,孙子上学没人接送……
  我曾于2005年在海牙的前南国际法庭,旁听过米洛舍维奇的审判,虽然法庭上他滔滔不绝,但我还是能明显感觉到他内心所承受的巨大压力。果不其然,没多久他就死在了看守所。
  米洛舍维奇在受审时还能西装革履,比较舒适地与自己的律师坐在一起。而绝大多数法庭在审理刑事被告时,不仅被告人身着囚衣,甚至还带着手铐,被告席也是一个可以把受审人单独围起来的特殊椅子,远离自己的律师。这种特殊的法庭情境,使得自己花钱聘请的律师,也往往以严肃甚至高高在上的口气发问,被告人完全成为法庭的客体,而不是一个有着自己应有尊严的诉讼参与人。
事实上,在刑事司法这一巨大的刀刃面前,大人物并不比小人物坚强多少;同样,我们也不能在关注大人物的同时,忽略了那沉默的大多数。在强大的国家机器甚至少数野蛮的执法人员面前,即使是一次普通的搜查,也能令很多人心惊肉跳。所以,刑事司法所固有的和顺带衍生出的副作用,其带给当事人及其亲人的有形和无形的巨大心理压力,不可不引起重视。毕竟,法律的本意只是为了实现正义,而不是逼人自杀,把人搞得家破人亡。
  因此,我的初步建议是:
  第一,审前羁押要尽可能少用。从无罪推定出发,审前阶段被卷入的当事人还只是犯罪嫌疑人,除非有其他重大理由,如不羁押他就会导致严重危害社会的事件发生,或者影响案件的侦破,或者妨碍司法的正常进行,否则被取保候审就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而不是办案机关的恩赐。
  第二,鉴于犯罪嫌疑人刚被调查或收审时那种巨大的心理落差,应在不影响发现真相、实现正义的框架内,采取尽可能的心理干预和其他人道措施,使被调查者或被收审者能保持健康的心态。如通过一定的民间渠道和非政府组织,安抚其家人、特别是关照小孩和老人,允许亲人去看守所面见被羁押者等。
  第三,最大程度地实行司法人道化和人性化,如法庭审理时被告人应允许穿自己的衣服,被告人进入法庭时应去除其身上的脚镣手铐,被告人的受审位置应从现在孤零零的“笼子”里移至与律师坐在一起。这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这是说的法庭内,法庭外也有许多值得关注的地方,如取消无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格尊严的公捕大会和公判大会;对媒体报道案件应当作出规范,如即使是犯了罪的人,也应当有自己的隐私权和名誉权。那种认为贪官就没有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主张,是不符合人性的。
  最后,要严禁刑讯逼供等非法办案手段,从制度设计、职业伦理、技术装备等多个环节上,不断改进刑事司法的运行,从而把冤假错案的发生率,降低到力所能及的最低点。

  备注:此文摘自新京报627日评论周刊.时事专栏栏目刘仁文律师: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现为我所兼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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