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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入世以后律师业面临的问题

     中国加入WTO以后,随着包括法律服务在内的服务业市场对世贸组织成员国的开放,大量的外国律师将进入我国法律服务市场。加入WTO对中国律师业而言,既是一次历史性的发展机遇,也是一个严峻的挑战。面对这样的挑战,我认为我国律师业将要解决如下问题:

  第一, 关于我国律师的社会地位和身份问题
中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专制传统的国家,解放以后又长期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之下。国人的人治观念比法治观念更浓厚。司法腐败带来社会对律师作用的轻视,律师的权利受到侵害更加剧了人们对律师职业评价的降低。

  在国外,律师、法官、检察官形成了一个职业共同体,他们之间职业互换是正常现象。西方国家的议员、法官、检察官、政府官员来源于律师界的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国家领导人通常都有过从事律师职业的经历。而这在我国就变得难以想象。因为专业律师必须辞去公职,档案要进入人才交流中心,多少有些像搞单干的个体工商户。由于其地位已经民间化,很难再进入政治职业阶层,这是对法律人才资源的极大浪费。这一制度可能会使部分律师丧失了政治热情、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会助长部分律师的拜金主义,将律师推向一味追逐商业利益的深渊。反过来,由于律师在政治上没有地位,在执业活动处于相对于司法人员而言的劣势,常常受到政府机构及其成员的排斥。很多政府和部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把律师当作异己力量对待,这样就容易导致律师执业环境的恶化,形成一种恶性循环。

  律师属于知识分子阶层,具有与社会联系广泛、对社会问题认识深刻的优势。律师群体是研究社会科学的高层次人才,是全社会的宝贵资源,充分发挥这一资源的优势有利于社会文明、民主和法治的进步。在我们致力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把律师当作商人一部分来看待是十分有害的,它将会影响律师在更高的层面上发挥作用。提供法律服务仅是律师业务的一部分,律师执业群体还肩负着参与制定国家方针、政策及法律的使命。律师应直接参与国家立法、司法和行政管理。就眼前而论,担任各级人大代表、常委、政协委员、政府顾问的律师逐年增多,那么将来实现上述目标也是可能的。有理由相信,在中国加入WTO以后,律师作为优质的后备政治力量,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影响必将得到加强。随着经济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律师对国家立法、执法和守法的作用会越来越大。

  中国律师本是作为民主与法治的一种象征而设立和恢复的,二十几年来,从社会装饰品的角色走向前台已属不易。在中国特定的文化背景下,要解决法律上的律师性质和地位问题,还要解决人们旧有观念中的律师性质和地位问题,我们尚有很远的路要走。我们谨呼吁政府、人大和社会各界,进一步改善律师执业的社会环境和法律环境,以适应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浪潮。

  第二,律师的自身素质与业务机会问题
  二十几年来,我国的律师队伍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相对于时代的要求而言,差距也是很大的。目前我国律师中能从事国际性律师业务的不足4000人,他们大部分集中在东南沿海经济较发达的城市。而国外的律师一般都有硕士以上学历。西方国家的律师教育是研究生阶段的教育,未取得其他专业本科文凭的考生不能报考法学院。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律师中,既懂专业又懂外语的律师人数并不是很多。律师的业务素质与社会需求的水平形成巨大反差,律师综合素质的提高应当说是我们参与国际竞争要面临的重要问题。

  律师综合素质的提高有赖于全面学习和系统培训。中国律师首先应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WTO对中国律师来讲,是一套全新的法律体系和全新法律规则。我国法律也将进行一系列修改、补充。其次应加强学习经济知识和科技知识。中国律师还要学习外国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经验和运行方式。行政部门和律协应组织律师进行国际交流与培训,以增进律师在金融、证券、知识产权、税务、国际贸易、信息通讯、并购、BOT项目、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等方面的知识。律师事务所的人才应分成经营型人才和业务处理方面的人才。律师事务所应邀请会计师、专利师、税务师、工程师等专业人才加盟,为跨国企业提供综合服务。

  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我国律师的考核制度应有所改革。律师职业的特点是对律师的阅历、独立思考的能力、语言文字的表达能力均有较高要求。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的律师考试都对考生文字组织能力进行考察。

  第三,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经营问题
  当今的律师业务,特别是有一定规模的项目,往往需要多个领域的专门人才共同完成,比如有的项目同时涉及金融、税务、投资、知识产权、证券和诉讼业务方面的问题。在此情况下,一个有专业分工的大所要比个体作坊式的小所更有竞争力。

  在我国,法律服务本土色彩非常浓厚。外国律师对中国的法律事务很难达到了如指掌的程度。“入世”以后,不仅中国律师需要外国的经验,外国的律师也需要与中国合作。那么,合作是中国律师事务所走向规模化经营的另一条发展之路。事实上很多外国的律师事务所都有与中国所合作的愿望,尤其那些在中国没有办事机构的所,我们应当抓住这一历史性机遇,改变“小作坊”式的作业方式。通过与外国所合作认真借鉴和学习国外办所的经验,增强我们的竞争力,比如在金融、保险等领域西方国家的律师服务较为成熟,与国际名所合作就能缩短这方面的距离。

  第四,律师服务市场的开放与保护问题
  在WTO成员国内部实现律师行业跨国执业自由化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或早或晚,中国律师都必须选择正视外国律师进入中国市场带来的挑战。

  无疑,加入WTO将会大大增加律师业务机会。首先,加入国际一体化,外国律师进入中国,中国律师也可以进入外国市场。其次,律师不仅为企业和社团提供法律咨询,也会为政府提供相关的法律帮助。还有,WTO的贸易争端解决程序也为律师提供大显身手的机会。

  然而我们也应当看到,我国律师业和国外发达国家的律师业相比而言力量还很薄弱,因此,我认为,开放我国律师服务市场应逐步进行。比如,根据WTO“不对称”原则,各发展中国家成员都可以要求发达国家给予帮助,增强其国内服务业的能力,提高其效率和竞争力。同时,各发展中国家在逐步扩大市场准入方面,应根据各自的发展状况给予适当的灵活性。所以,我们可以运用WTO的“不对称原则”,根据“入世”的承诺和经济发展的需求,逐步放开我国的律师服务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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