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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惕死刑复核和二审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去年,笔者以兼职律师的身份担任了一起死刑二审案件的辩护人,直到年底,也没有通知开庭,于是我对该案的信心大增。因为我们都知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自2006年下半年起,所有死刑二审案件都要开庭审理;而自200711日起,所有死刑案件都要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但让我意外的是,最近该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下达死刑执行令并将上诉人执行死刑!

  我问该案的承办法官:为何在执行死刑前作为律师的我没有收到裁定书?他说:自从陕西的“枪下留人”案发生后,他们所在的省就采取执行完死刑再寄送裁定书或判决书给律师的做法,以免律师在死刑执行前又到最高人民法院“喊冤”。我说这不是不利于防止冤假错案吗?他说反正此前已经听取了律师的意见。

  我又问:为何二审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开庭审理?他说:因为此案的案卷是2006年上半年移送过来的,所以我们认为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开庭审理的下半年的范围。我说: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意思非常明确,它不是指案卷移送的时间,而是指案件做出决定的时间,你们这么理解是不对的。对方说:反正我们这里就是这样做的,我们也只是按领导的指示办。

  我接着问:现在不已经是2007年了吗?你们为何不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就执行了死刑呢?对方答曰:去年年底我们高院审委会对一批这样的历史积案进行了清理,因此具体做出决定的时间应是那时审委会讨论的时间,而不是现在,所以不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令人深思的是:明明是20071月下旬下的裁定,上面却赫然写着“2006811日”。这种公然的谎言,律师又能何为?

  我不知道实践中这种现象在其它省份是否存在、有多严重?但单就这位法官告知我的“一批积案”,考虑到死刑案件的人命关天,我就心急如焚!在我们这样一个程序辩护还无足轻重、对程序的违规操作又缺乏有力约束的国度,如果不对本文中的前述情形保持一种足够的警觉,尽快采取措施加以制止,那么“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做法就将使国家严格控制死刑的刑事政策大打折扣,使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全国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成为一句空话。既然它能将“20071月”堂而皇之地写成“20068月”,而且不受任何制约和惩罚,那么我们就不可过于乐观地相信: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权已经真正收回。同样,我们也不能轻易相信:最高人民法院要求的自去年下半年始所有死刑案件的二审均已实现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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