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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银行信用法制建设的建立和发展

     

一、 银行信用的内涵与作用

(一)银行信用的内涵
  20世纪30年代以前,货币和信用是主要的金融运动,银行是唯一的金融机构。关于银行与信用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信用媒介论和信用创造论。早期的经济学家大多信奉信用媒介论,认为银行的功能在为信用提供媒介,起着转移和再分配社会资本、提高资本效益的作用,在银行经营理论中体现为,银行必须先有存款才有贷款,仅仅起存贷桥梁的作用,是纯粹的中介。在信用媒介论看来,银行具有促使经济发展的作用,但这种作用是附属的、消极的,就像担当交易媒介的货币一样,是对经济运行的润滑,不是影响经济运行的主要因素。资本信用制度的发展,特别是商业银行的普遍成立,改变了银行在经济运行中的地位,信用创造论随之产生。1872年,苏格兰人麦克劳德发表了《信用的理论》一书,否定了媒介论把银行单纯作为中介人的观点,认为银行绝不是借款人和贷款人的简单媒介者,而是信用的创造者。 [1] 随着经济金融的发展,货币非中性论逐渐代替了货币中性论,信用创造论逐渐代替了信用媒介论。理论研究的成果反映了经济金融运行的实际情况。 [2]

  银行信用是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以货币形式,通过存款、贷款等业务活动提供的信用。[3] 银行信用是适应商品生产的需要,在商品信用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商品生产条件下最典型的信贷资本的形态。银行信用是在商业信用发展到一定水平时产生的,它的产生标志着一个国家信用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银行信用与商业信用不同,商业信用是职能资本家在再生产过程中买卖商品时,以商品形态作为贷放形式而互相提供的信用。与商业信用相比,银行信用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以货币为信用载体。银行信用是以货币形式提供的。因为货币是一般等价物,取得了货币就可以买到任何商品,所以银行信用活动在客观上有更广阔的活动范围,它可以不受数量、期限和范围等的限制。给任何一个需要的部门和企业,这就克服了商业信用在授信方向上的局限性。同时银行通过吸收存款的方式不但可以把企业暂时闲置的资金集中起来,而且可以把社会各阶层的货币收入集中起来,而其他信用形式受到的限制则较多.如企业信用受物资运动周期限制,国家信用受国家信用是否需发行债券及每次债券发行期的限制等。因银行信用集中与分配的资本不仅仅局限于企业的现有资本,这就克服了商业信用在信用规模上的局限。相比之下,银行信用不论在借贷的数量上,还是借贷期限上,都远远超过商业信用,因而,它能在更大程度上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

  其次,以银行金融机构为媒介。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是吸揽存款,发放贷款和从事款项的支付。[4] 银行信用是以银行为中介人的间接融资活动。银行信用活动的主体是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通过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具体业务活动实现其借贷资本(资金)的运动过程,并反映借贷关系。在银行信用中,货币资金所有者与货币资金需求者不直接联系,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信用活动中牵线搭桥,从聚集资金角度,它们是货币资金所有者的债务人;从贷放资金角度,它们是货币资金需求者的债权人。就每笔具体的借贷业务而言,银行不是借者,就是贷者,但从总体上看,它并不是最终的借者或贷者,而是一个信用活动的中介。银行不时以货币资金的债权人或债务人的身份出现,为那些真正需要货币资金的借者或拥有闲置多余的货币所有者服务,银行自身不是这些信用活动的最终需要者――债务人,它只是中间人,是货币资本所有者和使用者的一个中介,因此银行信用具有典型的间接融资性质。

  正是由于银行信用具有上述特点,使得它在现代经济生活中成为信用的主要形式。就我国目前的情况看,虽然资本市场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但资金融通的基本形式仍然是银行信用,其他信用形式所占比重较小。在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银行信用也是一种主要的信用形式。随着信用关系的不断发展,商业信用也日益依赖银行信用。假如没有银行信用,一个企业能否提供商业信用,必然决定于企业自身的资金周转状况;有了银行信用,企业就能够在赊销商品后,通过向银行融资而提前收回未到期货款。这样,银行就通过其业务活动,把商业信用纳入了银行信用轨道,利用票据贴现来引导和控制商业信用的作用。 [5]

(二)银行信用的作用
  首先,银行信用能聚集和分配资金,加速资金周转。在企业的资金循环中.必然发生暂时闲置和临时需要资金的现象,这会造成资金停滞和延缓循环过程。银行信用在不同企业间进行余缺调剂.把生产过程中暂时闲置的资金、社会游资和多余的暂时不用的货币等集中起来,贷款给急需资金的企业,使暂时不用的资金投入再生产过程,这就可以加速资金周转,保证再生产的顺利进行。从资本积聚看,由于银行信用的媒介,一方面使许多原来数额小、规模小的各个企业的闲置资金,很快集中成为巨额的资本,另一方面,将原本不是资本的社会各阶层闲置资金动员起来,并转化为资本。资本积聚直接扩大了社会资本总量,为社会再生产顺利进行提供了资金保证。从资本集中看,没有增加资本总量,只是改变了资本在企业之间的分配比例。加速资本的集中,资本的集中便于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增强企业竞争力。

  其次,银行信用能促使资金再分配或资源再配置。银行信用可以通过调节和分配资金,促进资金的合理分配、使用和流通.从而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银行作为国民经济各部门各环节联系的枢纽,能够及时反映各方面资金占用情况,并可通过信贷利率等经济杠杆进行合理调节。银行一方面是通过吸收储蓄、动员社会各阶层的闲置资金,获得资金使用权。另一方面,通过合理制定信贷计划,让渡资金使用权,再将资金运用到需要资金的部门、企业和个人。只要企业符合贷款条件,就能满足企业不同期限、不同数额的资金需求。企业从银行得到的贷款也不指定用途,企业可以按自己的安排使用资金。控制信贷资金在各部门和各单位之问的合理分配,调节地区、部门、企业之间的分工协作关系。通过对信贷资金量的合理控制与调节,促进商品供求关系的平衡。从而调节国民的收入和使用。实现积累和消费的合理比例。

  第三,银行信用活动在再分配货币资金的同时,又以利息形成参与了社会产品的再分配,再把所取得的信用盈利资金投放于社会再生产经营过程。因此,利息是国民收入分配、再分配的杠杆。在社会财富增大、金融资产增大、信用关系发展的情况下,利息的分配作用越强。这种分配影响到一定时期内人们的收入分配,即用多少于积蓄多少于消费,以及积蓄的形式等。银行信用促使社会资金再分配,也使社会资源得到重新配置。

  第四,有利于节约流通费用,加速资金周转。银行信用通过覆盖全国乃至全球的结算网
络的形成,广泛开展转账业务,使债权债务关系相互抵消,最大限度上节省了现实货币的流
.非现金结算业务的发展,各种信用工具的拓展,减少了资金流通时间,加快了货币流通,加速了资金周转,节约了与货币流通有关的费用。

  第五,监督企业资金占用情况,促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银行发放的贷款是渗透到企业再生产过程中的,通过信贷业务联系,以及贷款契约的订立,为保证能及时收回,真正体现有偿的特殊价值运动形式.它客观上必然要求并实际产生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信贷监督。这种运用价值形式进行的经济监督,能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从而全面提高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效益。

二、我国银行信用法的发展

(一)我国银行信用立法现状
  我国银行业立法的历史,可追溯到改革开放之初。长时期以来.由于政府依法对银行业实施专门管理、约束和规范,依法监管一直是我国银行业监管的基本要求。但是,由于银行业监管体制的变迁,我国银行业依法监管经历了特定的历史发展进程。

  1980年,我国发布《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一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提出对银行进行依法管理和规范。《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的中央银行地位,赋予了其对专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审批管理权限;确立了专业银行的独立经济实体地位,并赋予了专业银行信贷监督、结算监督、工资基金监督、现金管理和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管理等权限。《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在银行业监管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是我国银行业发展和法制建设的起点。

  1995年,我国颁布《中国人民银行法》,进一步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监管银行的体制。同年颁布《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这两部法律结合了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现状和发展方向,借鉴了国际上的成功经验和通行做法。这两部法律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和监管开始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为我国银行向真正的现代化银行迈进明确了方向,是我国银行业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和我国金融法律体系框架的重要支柱。

  2003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后.我国颁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银监会的法定职责,强化了银监会的监管手段和措施,规定了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为加强银行业监管、推动银行监管观念的创新和监管方式的专业化,促进银行业合法、稳健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该法共650条,在条文设计时大量借鉴了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和其他指导性文件以及英、美等国家金融监管的立法经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最终确立了独立监管机构对银行业予以依法监管的新格局。经过三个阶段的发展,我国银行业依法监管的要求越来越严格。内涵也越来越深刻。[6]银行业监管得到了进一步加强。2003年以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单独或与有关政府部门、或与有关政府联合出台的一系列有关银行业监管、业务拓展、市场准入、利率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3年12月23日同时颁布的三部银行法律,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银行业监管法律体系。

 

  1.对中资银行监管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经过重新修订,明确了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职责,对一些不适应商业银行发展的条款做出了适当修改,为商业银行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

  《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共8章66条,对农村商业银行管理的总则、机构设立、股权设立、组织机构、经营管理、机构的变更与终止、罚责、附则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共8章68条,同样对农村合作银行管理的总则、机构设立、股权设立、组织机构、经营管理、机构的变更与终止、罚责、附则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共6章41条,分别对总则、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和终止、股权设置、组织机构、基本职能、附则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2.对外资银行进行监管的法律<br>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7月26日公布《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并于2004年9月1日起施行,它对外资金融机构的设立与登记、业务范围、任职资格管理、监督管理、解散与清算等做出了详尽规定。

 

  3.对金融公司、财务公司监管的法律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于2003年l0月3日宣布实施。《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主要从汽车金融公司的市场准入条件、业务范围和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规定,共分5章共42条。《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有关承诺、规范汽车消费者信贷业务管理的重要举措,将对培育和促进汽车融资业务主体多元化、汽车消费者信贷市场的专业化产生积极和深远的影响。后来银监会又公布了《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该细则共分为5章58条,包括总则、机构设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附则等方面的内容。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于2004年7月27日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共6章64条,对财务公司的设立与变更、业务范围、监管与风险控制、整顿、接管及终止等作了详尽规定。

 

  《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共22条,对外币代兑机构的定义、监管、经营范围、业务活动程序、惩罚办法等进行规定。

 

  4.关于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规定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商业银行的资本进行监管的法律,于2004年3月1日正式施行。《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从风险管理目标和政策、资本充足率计算的并表范围、资本、资本充足率、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五个方面细化了披露要求,进一步提高了商业银行经营信息的透明度,有利于公众和投资人了解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真实情况,强化对银行经营行为的市场约束。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在2007年资本充足率达到8%,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4%的硬指标,在过渡时期内各银行必须制定并实施切实可行的分步达标规划。

 

  按旧版巴塞尔协议的要求,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本世纪初只有中国银行满足“资本充足率高于8%”的要求,随着新版巴塞尔协议的全面实施,国内几乎所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都难以达到要求,因此,中国银行业必须迅速找到能够快速补充资本金的捷径。2003年12月9日银监会发布《关于将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附属资本的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私募的形式发行无担保、原始期限最少在5年以上、不用于分担银行日常经营损失、最后5年内每年累积折扣20%的长期债务,扩充银行资本金。该政策在为银行业扩大生存空间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破除了国有商业银行“躺在财政身上吃饭”的传统。 [7]

 

  截至2005年底,资本充足率达到8%的银行已达40家,比年初增加10家,其资产占商业银行总资产约73%,比年初提高了25个百分点。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我防范和管理风险能力得到明显加强。 [8]

 

  5.对银行业的业务经营监管的法律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于2004年4月 2日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旨在加强审慎监管,规范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其中规定,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商业银行法》、《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共20条,对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服务价格、接受管理的银行类金融机构范围、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制定原则、违反本办法的罚则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共包括4章31条,包括总则、授信业务风险管理、信息管理与风险预警、附则等。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由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7月16日公布。该指引规定,商业银行应建立严格的授信风险垂直管理体制,对授信进行系统管理.建立完整的授信政策、决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统一的授信业务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定期或在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及时对授信业务规章制度进行评审和修订。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由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于2004年8月16日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6条规定,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5年,其中,二手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3年,经销商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贷款人发放自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80%,发放商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70%,发放二手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50%。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以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该办法共71条,分总则、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罚则、附则等7章。

 

  《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自2003年3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共22条,分别对大额外汇资金交易、大额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等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对上述交易的类型特征做出了规定,对上述交易的监督管理、检查和控制机制、报告制度、惩罚办法等进行了规定。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共25条,对该规定适用的金融机构范围、洗钱的定义、反洗钱监管机构、反洗钱操作程序、对洗钱和反洗钱不利的金融机构的处罚办法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6.市场准入类的立法

  《关于调整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决定》。该决定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调整,以期提高市场准入效率,促进金融创新:(1)调整新设分支机构审批权限;(2)调整了新业务审批方式.主要包括取消了对中资银行部分业务审批的要求,取消了对外资银行部分业务备案的要求等;(3)调整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方式等。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该办法共包括20条,对金融许可证进行了定义,规范了金融许可证的适用范围、批准和发放程序、违反该办法的罚则等。

 

  《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该办法由银监会制定,以规范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的行为,优化中资金融机构资本结构。该办法共包括21条,规定了境外金融机构的定义,确立了境外金融机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的条件、入股程序等方面的要求。

 

   7.利率方面的规定

  2003年12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再次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其中,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贷款利率的浮动区间上限扩大到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贷款基准利率的1.7倍,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的浮动区间上限扩大到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浮动区间下限保持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 .9倍不变。这既是国内利率市场化的重要一步,也是透露人民银行将放松银根的信号。

 

  此外,人民银行还对一些利率管理制度进行了改革,放开人民币各项贷款的计、结息方式,放开境内英镑、瑞士法郎、加拿大元的小额存款利率管理,同时对美元、日元、港币、欧元小额存款利率实行上限管理.改革邮政储蓄转存款利率计息办法。

 

  8.对银行业信用风险防范的立法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由银监会于2004年9月2日公布。其中规定,商业银行应根据各地市场情况的不同制定合理的贷款成数上限,但所有住房贷款的贷款成数不超过80%。<br><br>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暂行办法》于2004年3月25日由银监会公布。该办法共7章27条,对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监测和考核的范围,包括对不良贷款、非信贷资产和表外业务风险的全面监测和考核,做出了全面规定。

 

  《关于进一步推进贷款风险分类制度实施的通知》由银监会于2003年公布。

 

  2003年以来,国有商业银行竞相通过大规模发放贷款来稀释不良资产,这种背离商业规律的做法,暴露了国有商业银行缺乏市场化内核的本质。 [9]《关于进一步推进贷款风险分类制度实施的通知》要求各银行自2004年1月1日起全面推行与国际接轨的贷款五级(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分类制度,并将银行经营者是否按照要求进行贷款五级分类管理作为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的重要内容。此外,将纳入风险分类管理的信贷资产范围扩大至表内和表外所有信贷资产,并对贷款逾期天数与贷款风险分类标准之间的关系规定了更加明确细化的指导性原则。短期来看,严格执行国际通行的贷款五级分类制度,将使很多银行的不良资产大幅飙升、利润大幅缩水,但长远来看,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制度可以强化中国银行业防范贷款风险的能力,为银行业营造更为稳健的经营基础。

 

  2005年底,全部商业银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不良贷款余额比年初减少4985亿元.下降4?q32个百分点。 [10]

 

  9.金融创新活动的规定

  纵观近几年银行业的发展,金融创新活动频繁,贯穿始终,金融创新已成为金融机构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依法促进和规范金融创新活动是非常必要的。中国银监会公布了《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外部营销业务指导意见》、《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一系列部门规章和政策并与相关部门共同颁布了《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等,及时为商业银行业务创新提供政策和法律支持。

 

(二)我国银行信用法律制度的发展

  1.中国银行业面临的机遇和挑战<br>  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对外开放使中国银行业面临着非常好的发展机遇。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

  一是银行业的运营和监管和国际标准接轨

  中国交通银行、建设银行先后在香港成功上市,表明中国国有银行的改革出现了一个新的局面,中国国有银行的重组、上市不仅是当前中国经济生活的一个亮点,而且也成为亚太地区,乃至全球引人注目的一件事情。

 

  银行业全球化要经过国内银行一国际银行一国际全能银行一全球全能银行四个阶段,银行业在每个阶段有其特定的业务活动领域和经营模式。对于大多数发达国家来说,其银行业发展已经超过了第三个阶段,正在全面向第四个阶段发展,而对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而言,正处在第一阶段向第二个阶段的发展过程中。[11] 中国银行业在融入国际一体化的过程中,必然要遵循国际银行业经营管理的统一规则,接受以《巴塞尔协议》为准绳的国际银行业监管原则、标准和方法。这将促使中国银行业加强全面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改进信息披露制度,并推进监管的规范化、全程化,保证监管的持续性和有效性。既有利于规范银行业的经营管理,又有助于形成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的金融监管体系,改善商业银行经营环境。

 

   2.银行业面临着提升其盈利能力的极好机遇

  中国正在进行城镇化,人民的收入也正在不断增长,这些因素都强劲地刺激了内需,从当前的现实购买力和市场供给量的比较来判断,中国已进入买方市场的经济形态,长期以来,中国银行业在卖方市场下,其服务主要侧重于支持社会再生产,而对交换、分配和消费的支持相对较少。这主要是由所处的经济形态对金融服务的要求所决定的。买方市场形成以后,需要银行业调整服务方式,把重心转移到支持商品价值的实现上来,要求银行业对商品价值的实现提供更多的方式和手段,这一切都使得银行能够提供给社会更多的金融产品,比如说给家庭的汽车信贷,还有信用卡业务和保险业务及更多的理财产品。

 

  3.加快中国商业银行现代化发展进程

  目前,世贸组织的一百多个成员做出在金融服务部门开放市场的承诺,全球金融市场的开放程度将会进一步提高。外资银行的进入为国内银行提供参照体系和竞争对象,将促进国内银行加快改革、加强管理。外资银行在技术、金融创新上处于先进的地位,可以起到示范、激励和交流的作用,从而推动中国银行业技术进步和金融创新的进程。外资银行先进的管理理念和运行方式对提高国内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同时有利于国内银行业拓展海外业务,在国际金融市场上争取更广阔的发展空间;更有助于推动金融运行和金融监管向国际标准靠拢。国内外银行业间的人才竞争和交流也有利于提高中国银行从业人员的素质。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中国各银行纷纷跨出国门,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业务。国际结算业务迅速扩大。外汇存贷款大幅增长。我国加入WTO后,根据WTO的对等原则,在允许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市场的同时,中资商业银行也可以到海外开展业务。但其将主要受到自身经营状况和东道国金融监管条例的限制,而较少受到市场准入方面的限制。这就有利于国内经营状况良好的商业银行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增设更多的海外分支机构,占据有利地位,增加竞争实力,以便获得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在国际竞争中促进业务发展、人才成长和技术进步。

 

  全球化是今天深刻地影响各国政府和人民生活的最重要的社会现象。任何民族和国家都无法忽视全球化现象的客观存在。[12]加入WTO,在世界经济的全局性眼光看来,这必然将加速全球经济的市场化和全球化,但对于处于特殊转型时期的中国经济而言,这种“加速”必然同时具有“双刃剑”的特点:既有正面的促进作用,又有负面的影响。[13]面对入世的历史机遇,中国银行业要成为具有国际水平的现代化商业银行,还任重而道远。当前中国商业银行面临以下三方面的挑战:

 

  1.中国商业银行在金融市场中面临着高成长和高风险的挑战

  长期以来,银行业务拓展往往依赖于有形机构,机构多少成为银行实力的重要体现。然而近年来中国经济发展步入需求约束型增长阶段,金融买方市场已初步形成。银行业务的网络化又加速了这一进程。“消费者主权”意识日益凸显。网络化不仅降低了客户与特定银行建立或变更业务关系的成本,而且更容易对众多商业银行所提供的业务进行比较和选择,客户需求的网络化表达和金融服务的连锁化供给冲击着网点相互孤立的传统组织结构。银行组织制度网络化趋势已日益明显。网络银行及银行业务网络化的出现有其技术上的原因,但更主要的是经济上的原因,即网络化使得事务处理费大幅度降低,并带来更高的运作效率。特别重要的是,由于社会经济交易普遍网络化,商业银行通过网络银行为这些交易提供金融服务也势在必行。因此,商业银行也进入了需求约束型发展阶段。这将使金融供给短缺时代形成的、银行掌握市场主动权的一整套制度安排面临被改造的命运。

 

  银行出售的是服务,而服务是需要有服务对象的,没有服务对象,银行的利润就无从谈起。随着外资银行经营的逐步开展,其方便、快捷的优质服务、多样的金融创新、良好的信誉将会吸引客户,如中资商业银行又不能发挥自身的优势,提高服务质量,就将面临客户流失问题。如果客户流失过多,中资商业银行不能保持相当的业务份额,就会面临由业务萎缩导致的财务风险。

 

  国外商业银行把资产结构多元化作为分散经营风险、提高资产质量的有效方法而广泛采用。而在中国由于长期实行封闭式的金融管制,市场发育不全,中国商业银行经营种类陈旧,与外资银行相比科技含量低,缺乏创新意识和能力。一级市场金融工具少,二级市场不活跃,致使商业银行的大量资产以单一形态即贷款形态存在。这使得商业银行在金融活动的空间十分有限,并难以及时调整资产结构、规避风险。

 

  由于中国商业性金融机构数量过多,造成资金分流的压力,从而使国有银行的吸储成本不断上升,而与此对应的却是信贷资产的呆滞和流失。面对日益缩小的存贷利差,银行利润下降,亏损越来越严重,风险承受力也越来越脆弱。而海外业务范围的狭窄与业务手段的落后,不仅不利于中国海外银行对中国跨国公司的扶持与促进,也使得中国银行业的海外分支机构难以进入东道国的核心圈。而与此相反,外资银行却以其多样化的经营策略,快速的汇款、清算,先进的实施手段等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客户,不断地开拓中国市场。

 

  2.面临着处理存量不良资产和严控新增资产质量的挑战

  商业银行经营的基本原则是,在保证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获取尽可能多的利润,风险最小与收益最大化是现代商业银行经营的根本特征,经济效益是其经营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点。所以,贯穿于贷款决策过程和管理过程始终的,是以降低和预防贷款风险为目的,以提高经济效益为根本,通过规范自身机制,强化信贷管理来保证准确、高效的资产运营。这不仅是信贷资金运用规律的客观要求,也是银行生存与发展的内在要求。当前,如何降低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是商业银行的一个根本性问题。在过去的很长一个时期,信贷资产质量低、风险大,一方面是银行信贷管理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和责任约束以及重贷轻管、重放轻收的原因所致;另一方面则是受制于与银行有血缘关系的企业,因为企业的资产质量和经济效益严重影响着银行的资产质量和经济效益,企业的运行不善直接决定着金融运转的效果。企业高投入低效益的生产模式,使信贷资金很难回流增值。企业经济效益的持续下降,又影响了银行经济效益的实现。尤其是在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中,一些企业借转换经营机制之机,蚕食银行信贷资产,想方设法逃避和悬空银行债务,致使国有银行资产面临着流失的危险。

 

  在对风险的内部控制上还有不足的地方。内部控制就是金融机构为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而制定的,对各部门人员及各项业务活动进行组织协调和相互制约的一系列政策、制度、措施和办法,是银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证资金安全的一种内部管理系统。它包含严密的组织机制、科学的会计系统、完善的控制制度这三个方面的内容。有些组织机构设置不合理,内部稽查机构缺乏实质性的权力,不敢干预一些违规行为。近几年,在商业银行的经营运作中,违规经营问题时有发生,使银行遭受巨额损失。而作为监督机制重要组成部分的内部稽核部门,由于隶属于本行行政领导管理之下,明知是违规行为,却无权过问,又不敢干预,使内部稽核的监督作用仅仅停留在纠正一般的业务差错上。

 

  3.建设现代化中国商业银行运行机制面临的挑战

  国际惯例、国际标准和国际规范是在长期发展中总结出来并得到广泛国际承认和采用的准则。中国银行业由于封闭已久,体制积习颇深,因而许多不符合国际惯例的做法被带入到经营活动中。这是中国跨国银行与世界跨国银行相比存在的一个重要差距。

 

  银行要想在竞争激烈的国际金融市场上开展业务经营活动,并且站稳脚跟,就必须提高效率、改进经营手段和经营方式。因此,必须学习国际银行业先进的组织方式、经营技能、管理知识和规范惯例,从而为提高银行整体素质提供参照和榜样,带动国内机构经营方式的改进,使经营效率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得到增强。这将使银行业务经营活动发生根本性变化,银行经济实力大大增强,竞争能力明显提高。

 

  中国银行业的改革是至关重要的。首先,必须以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为银行业改革的重点,加速推进银行重组改制上市,通过加快处置不良资产,充实资本金,逐步达到巴赛尔新协议的要求。通过产权改革,引进外部战略投资者,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控机制,建立起现代股份制银行;通过盈利模式的改革,改变传统业务结构和经营模式,提高盈利能力和综合服务水平,增强国际竞争力。中国银行业重组过程的一个特点是大胆引进了外部的战略投资者,包括国内的和国外的。整个过程公开、透明,既充实了银行的资本金,也实现了银行资产的价值的最大化。同时有利于引进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经营理念,提高产品的创新能力。从交通银行和建设银行上市以后的股价来看,重组的效果得到了市场的高度好评。

 

  其次,要进一步完善股份制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体制,力争在产权结构、技术创新、资产质量、制约和激励机制及服务效益等方面合乎国际银行的标准,使其真正健康、稳健、快速地发展起来,成为一支充满生机活力的竞争力量。目前中国有10家跨区股份商业银行和88家城市股份商业银行,它们是中国经济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产物,对完善中国银行体系,支持地区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任用。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和中国银行的上市,也会将这些市场上的商业运作的规律引进到这些银行运营过程中。

 

  第三,应该看到我国商业银行业务能力和业务水平与国外先进国家还存在着一定差距。

  外资银行采取完全企业经营机制,因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的能力很强;而中国商业银行虽然近几年采取一系列改革措施以及几家大型商业银行的上市,但由于旧体制的种种惯性以及种种外部环境的影响,形成真正的商业银行运行机制,实现高效率高质量的公司法人治理还需要一个过程。

 

  第四,面对加入WTO以后接踵而至的外资银行,中国的商业银行不能只是被动地应战,而应该走出国门,拓展海外业务。根据WTO的互惠原则,在允许大量外资银行进入中国的同时,中资银行开展海外业务将会较少受到市场准入的限制,这为国内经营状况良好的商业银行在国际金融市场上争取更广阔的生存空间创造了条件。设立海外分支机构自然是中国银行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步骤,目前,中国银行业在设立海外分支机构方面应当集中有限的人力、物力,同时促进国内在外设立的各类机构相互联合,共同开展业务活动以面对国际市场上银行激烈竞争。

 

  (二) 我国银行信用法律制度的发展

  虽然我国金融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应看到,我国金融法制建设还任重道远。《商业银行法》颁布以来的十年,是我国金融业深化改革和迅速发展的十年,金融市场化和对外开放程度不断加深,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金融风险的性质和规模也发生了质的变化,商业银行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也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目前我国银行信用法律仍存在许多突出的问题:一是时效性不够,很多法律规范已不能适应银行业改革开放以及金融业务创新的需要,一些过时的法律规范尚未得到修订或废止;二是系统性差,一些迫切需要法律予以明确的内容,要么没有规定,要么规定得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三是银行业法律规范之间还存在抵触和矛盾,不衔接、不一致的地方较多。

 

  总之,我们必须按照入世的承诺,加快对金融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建立起与国际金融法规接轨的金融法律体系;尽快对微观的金融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调整、补充、修改和完善。凡是与WTO基本原则相矛盾以及影响公平竞争的条款应予废除或修改,中方向缔约方做出的具体承诺尽可能体现在法律法规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对银行业监管的立法

  首先,我国与国际上其他国家一样,把银行的安全性问题列为国家监管机关和社会关注的首要问题,因此我国的金融立法应强调商业银行的安全性经营原则,应将安全性性经营原则列为商业银行的首要经营原则。

 

  与金融风险紧密相关的一个问题是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实践证明,有效的内部控制是金融机构依法稳健经营、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的关键。中国的金融违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根治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长期以来对内部控制问题没有给予充分的重视,因此,必须加强对金融机构在全面清理现行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借鉴国际经验,按照《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指导原则》的要求,抓紧整章建制,用一到两年的时间,形成一套责权分明、平衡制约、规章健全、运作有序的内部控制机制,把经营风险降到最低限度,使违规经营和大案要案有明显下降。争取在本世纪初,建立起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使中国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基本与国际接轨。同时,中国人民银行要采取多种方式,对各金融机构负责人进行有关政策和要求进行培训和宣传,帮助金融机构管理层自觉增强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意识。在批准新机构或新业务时,继续坚持把内控制度是否健全以及该项业务是否有制约监督机制作为前提条件。金融机构内部稽核审计部门的负责人的任命必须事先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对品行差、不懂业务,或有违法违规记录的,中国人民银行有否决权。明确金融机构必须聘请经中国人民银行资格审查的外部审计机构对金融机构的常规报表和帐目进行审计,并对金融机构业务经营情况做出客观评价,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审计结果。

 

  中国银监会已按照国际先进的监管理念,加强了对商业银行的内控管理,强化了风险不备的因素,加强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综合控制,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管理得到了很大改善。他们按照准确分类、做实利润、资本充足率达标的要求,现在更加关注核心资本、风险集中度、不良资产和透明度问题。中国银监会从成立到现在时间不长,但已经在银行业的指导、监管、改革和发展中扮演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控制风险是确保业务稳健发展的前提。随着开放程度的加深,银行经营将暴露更多的国际、国内的不确定因素之中,承受更多的风险。所以,如何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评估、预警、监测、消化、防范机制,规避经营风险就显得更加重要。目前,国有商业银行面临的经营环境很不宽松,潜在风险的因素很多,防范和减震的难度增大,更要求我们提高警惕,把防范、化解风险的每一个环节都能抓紧、抓好。同时要学习和借鉴国外的先进管理经验,吸取亚洲金融风波的教训,以实现国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高效安全的运作。

 

  加入WTO后,世界金融融为一体,风险日益加大,同时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金融交易空前活跃,金融竞争日趋激烈,金融业中固有的潜在风险随时随地都有可能被引发,有可能迅速地在机构之间、业务之间、地区之间和国家之间广泛地传播、蔓延。我们必须借鉴发达国家已经开发出来并比较成熟的风险监管做法,比如考核资本充足性、流动性、准备金政策、内部控制、国际借贷的标准和原则,监控市场风险、利率风险、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的模型技术等等,尽快建立起适合中国实际的金融风险监管制度和办法,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

 

  2.加强防范银行信用风险的立法

  2001年1月份,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新巴塞尔资本协议》草案第二稿,在全球范围内征求意见,提出实行以最低资本要求、央行监管、信息披露(即市场纪律)三大支柱为特点的新的监管框架。新协议首次将风险范围从信用风险扩展到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强调它们之间的相关性,并分别提供了从简单到高级的一系列风险衡量方法,更加合理地确定一定资本额对应的风险资产额。新资本协议鼓励各国银行采取内部评级法,对每个客户的资信情况进行评估,并将结果转换为对未来潜在损失量的估计值,以此构成确定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同时规定商业银行实行内部评级法时,必须在经营理念、组织体系、管理手段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实行改革,以满足最基本的条件。新资本协议计划在2002年正式发布,2005年开始实施,并安排了三年过渡期。这对于风险管理手段落后的国内商业银行提出了严峻挑战。我国人民银行也初步确立了在促进国内商业银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的基础上,力争按照“内部评级法”实施资本监管的指导思想,引导商业银行依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建立自己内部评级体系。

 

  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国民经济必将发生深层次、系统性和结构性的变化,低风险、高收益的高端客户不断被分流,信用风险明显增大,风险与收益的平衡日益难以把握。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更新风险决策手段,在决策中不仅要有丰富的经验积累,更要能够把丰富经验进行提炼并标准化,同时进行相对准确的量化分析。内部风险评级体系正是通过将统计信息、财务信息和管理经验有机结合的方式,为银行提供多维化、标准化、专业化的管理手段。内部风险评级体系的建立不仅可以降低资产损失、准确计量成本、增强风险控制能力,而且也要求银行在经营理念、组织体系、管理手段三个方面实现跨越。内部信用评级体系可以为经营管理提供核心的技术支持。内部风险评级可生成多种可以进一步加工利用的量化信息,这些信息可以成为银行进行信贷决策、日常风险管理和诸多重大经营管理决策的依据。在西方金融发达国家,内部风险评级已经成为商业银行进行风险管理的核心手段,广泛运用于多个管理领域。

 

  我国商业银行建立的内部评级法能否按照新巴塞尔协议的要求以达到风险管理的目的,不仅取决于商业银行的内部评级体系建立完善与否,而且取决于是否对银行的信贷风险管理流程和组织架构进行改革,否则内部评级法不会发挥应有的效果。内部评级法不仅可用于监测信用风险的构成,制定各类客户的总体风险水平和贷款限额,监测客户评级结果的变化情况,而且可用于确定准备金规模、贷款定价、利润等。因而,各商业银行在信贷组织的安排和设置上均必须体现新协议所倡导的经营理念和管理的思想。

 

  3.对信用衍生品和金融工具的法律规制

  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金融市场得到了极大的发展,涌现出很多商业银行家和投资银行家,同时也产生了大量金融工具。在资本市场的各领域,如证券承销、投资管理、并购咨询、基金管理领域,投资银行家都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是他们创造了大量的金融工具,新型金融机构不断涌现,新的交易技术广泛采用,这些都冲击着传统的金融领域,使之发生着深刻而全面的变化,这使得金融市场日趋自由化、证券化和全球化。 [14]进入21世纪,世界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速度加快,随之而来的是竞争的全球化。随着虚拟资本一一衍生金融工具,这些具有双刃、多刃功能的工具的使用,在规避、转移风险的同时,也加大了投资与筹资企业的风险。[15]从90年代后半期开始,世界金融界又出现了非常重大的变化,就是信用衍生业务的发展与信用衍生品市场的诞生。从1998年到现在只有短短几年的时间,国际上已经发展到几千亿美元的效益。信用衍生品的发展,其中最核心的东西就是让商业银行把贷款的风险议价卖掉。信用衍生品是一系列从基础资产上剥离、转移信用风险的金融工程技术的总称。[16]其交易双方通过签署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金融契约,使得信用风险从依附于贷款、债券上的众多风险中独立出来。并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信用衍生工具是一种金融合约,提供与信用有关的损失保险。对于债券发行者、投资者和银行来说,信用衍生工具是贷款出售及资产证券化之后的新的管理信用风险的工具。信用衍生工具的主要特点是分离和隔绝信用风险。[17]西方商业银行主要通过扩展表外业务的形式而全面介入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商业银行表外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所从事的不列入资产负债表且不影响资产负债总额又能盈利的经营活动。 [18] 现在我国商业银行开展的人民币理财产品是商业银行为规避利率管制而进行的金融创新,然而,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对理财业务进行风险监控、监管的法律,这使投资人缺少了法律保护。

 

注释:

 

[1]李健编著:《现代西方货币金融学说》,中国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2页。

[2]李海平:《金融发展中的主体行为与体系演变》,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年版,第33页。

[3]蒋先玲主编:《货币银行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29页。

[4]周仲飞、郑晖编著:《银行法原理》,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第2页。

[5]吴军、郭红玉、陈涛编著:《货币银行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36页。

[6] 胡滨、金先银主编:《中国金融法治报告2006》,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第166页。

[7]国家信息中心中国经济网编著:《中国行业发展报告》,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年版。第33页。

[8]胡滨、金先银主编:《中国金融法治报告2006》,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第11页。

[9]国家信息中心中国经济网编著:《中国行业发展报告》,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年版。第33页。

[10]胡滨、金先银主编:《中国金融法治报告2006》,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第非11页。<br>[11]国家信息中心中国经济信息网编著:《中国银行业发展报告》,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年版,第19页。

[12]莫纪宏主编:《全球化与宪政》,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13]王家福:《 WTO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问题》,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1期,第25页。

[14]苏洲:《企业杠杆收购与银行金融创新》,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第40页。

[15]王晓霞:《企业风险审计》,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5年版,第4页。<br>[16]王家福:《 WTO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问题》,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1期,第25页。

[17]杨丽萍、陈松林:《金融业务创新与发展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年版,第156页。

[18]郑良芳:《日新月异的西方商业银行金融创新》,载《现代商业银行》200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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